主题词:医院 先诊疗 后结算 政策保障

“先看病后付费”医疗需要法规支撑

2012-08-23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据报道,深圳市拟在全市医院推广该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全国大医院中首试成功的“先诊疗,后结算”就医模式。据称,在试行的一个月内,欠费的患者为52人,涉及金额约8000元,占先诊疗后结算人次的0.24%。

  据报道,深圳市拟在全市医院推广该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全国大医院中首试成功的“先诊疗,后结算”就医模式。据称,在试行的一个月内,欠费的患者为52人,涉及金额约8000元,占先诊疗后结算人次的0.24%。

  不难看出,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这一大胆举措实施的一个月里,只有52名患者“逃单”实属不多,这52名患者“逃单”,确实给人以失信之感,但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失信,就武断地认为先诊疗后结算不该推行,“逃单”者占患者的比例极少,也恰恰说明大多数市民对这项改革举措的肯定与支持,以及该制度具有可行性。

  应当肯定,“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顽疾”,长期被公众所诟病。据卫生部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约有近半数居民有病而不就医,29.6%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其主要的原因无非是看病难、看病贵。而目前试点的“先看病,后付费”的医疗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看病难的现状,不仅打破了以往“先交钱,后诊疗”的陈规陋习,使民众享受到医疗改革的好处,也是对病人的信任与尊重,既改善了患者就医感受,融洽了医患关系,更体现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

  一直以来,几乎所有医院的诊疗模式基本上是“先交押金、后看病”,这种模式建立的基础,是大多数患者看病都要自费或者承担大部分费用,而如果不先交押金,畸高的医疗费用足以让患者产生逃费的冲动。因此,医院收押金只是“先小人后君子”,目的是防逃费。

  其实,“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产生决非偶然,而是在医疗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产生的。就目前而言,全国基本医保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而医保、“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基层医院是较高的。况且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即时报销,患者只需承担自费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提高服务质量或者吸引患者的目的,出现“先看病,后付费”的诊疗模式,也就顺理成章了。

  更进一步地说,“先看病,后付费”模式能够成功推行,首先在于当地要有相对完善的医保制度。正是因为有了较高的“新农合”覆盖率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尤其是较高的报销比例,才能让绝大多数患者不会看不起病,也让医院不必担心因患者的逃费而导致医院亏损。应该说,完善的医保制度是托起“先看病,后付费”政策的基石。

  客观地说,“先看病,后付费”模式过去之所以鲜有实践,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滑坡,个别患者恶意逃费;另一方面是国家救济和补助措施不够完善,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还无力全部承担责任。倘若只有医疗义务而无政府责任兜底,就根本无法解决医院的费用风险,也就无法激发其积极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真正使“先看病,后付费”模式能全面推广,必须要有社会道德和法规制度托底作为保障。首先,患者和医生的道德水平都应有较大的提高,同时需要构建起全民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大个体的失信成本,倒逼患者个体诚守信用。

  其次,需要有相关法规进行约束。当患者拖欠医疗费用时,尤其是一些恶意逃费者,仅从道德层面约束显然不够。如何对待患者治疗后不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规进行明确。需要让患者明白的是,“先看病,后付费”的模式并非公益,而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一方违约则要受到相关法规的惩处,这样才能确保新模式的推行有法可依。

  再者,需要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当医疗机构遇到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时,需要社会救助机制进行援助,否则,“先看病,后付费”的对象就极其有限。如何将“三无”病人、低保病人和病情危急的病人纳入行列,医疗机构在减免费用的同时,还需要社会救助机制的加入,才能真正做到对待患者一视同仁,助推新的医疗模式走得更远、更好。此外,政府也应当承担起救济责任,使医院免遭损失。社会诚信的完备,国家救济制度的完善,也是国外经验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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