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生 实际操作 法律支持

医生多点执业亟需法治保障

2012-08-15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为盘活医疗资源,江苏省于去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全省一共只有110人申请,而南京地区的三级医院,只有13人申请,其中大多数为退休医生。

  为盘活医疗资源,江苏省于去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全省一共只有110人申请,而南京地区的三级医院,只有13人申请,其中大多数为退休医生。新政策遇冷让人很意外,而同时,大医院的优秀医生宁愿冒风险“走穴”,也不愿意申请多点执业。

  作为新医改的一大亮点,医生多点执业新政为何不受欢迎,细究个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在笔者看来,关键在于医生多点执业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够健全所致。

  允许医生多点执业无疑是新医改形势下的一项善政,既方便患者,也有利于提高医生收入,更能让小医院共享大医院的医疗资源,可谓三赢。我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取消医生的执业地点和人才流动限制,获得实惠的肯定是患者。同时,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卫生部门逐步试点取消对现有体制框架内医疗人才的封闭式管理,打开多点执业合法兼职的大门,是医疗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解放医疗人才资源,进而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的有益尝试。

  但现实是,当前我国医生多点执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一方面,医生多点执业身份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我国实行的是医生定点注册执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及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就明确规定了只有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执业医师,同时还指出了在执业中应该按许可的地点、类型、范围进行。而且医生私自在院外行医的行为,是被明文禁止的,属于非法行医。尽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与此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并没出台,医生若提出多点执业到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申请手续,而主管部门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据,实际操作上缺乏法律的支持。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没有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界定。医生如果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事项,就必须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尽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了一些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如经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义诊、学术交流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等,但是很难把多点执业归类到其中。此外,外出会诊制度尚不能规范多点执业。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将外出会诊定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与擅自在会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是有差异的,如果医生擅自在异地执业,被认为是违法的。由于该规定并没有允许医生可以在第二或第三地点执业,因此,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解决医生多点执业合法化的问题。

  多点执业带来的医疗责任风险也是医生们担心的焦点。不可否认,由于医生的精力、时间有限,在多个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增大,医疗纠纷发生的几率也会增大。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多点执业中医生与多家医疗机构的关系进行规范,假如受邀医疗机构委派医生外出会诊发生了医疗纠纷,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及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但具体如何实施及相关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由于受邀请医生和邀请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认定非常模糊,邀请医疗机构有可能为了规避责任,将责任全部归因于受邀请的医生,可能使受邀请医生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这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患者、医生、医疗机构三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势必导致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加大。

  必须指出,我国医生身份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这是自由流动最大的障碍。只有让医生逐渐由“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才能使多点执业政策落到实处。

  事实上,医疗卫生行业毕竟是一个特殊行业,多点执业行医不能是“无限度”的,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

  首先,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必须加以完善。应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体系,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立法,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许可制度,为医师人才流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用法律的手段确定医师人才流动方式,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从而使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让优质资源的供给效率最大化。

  其次,改革医疗单位的人事制度。根据人社部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逐步制定和完善贯穿于人员“进、管、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赋予医生更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同时,出台配套细则措施,对医生多点执业的责任、权利、薪酬分配、风险、医疗责任分担等关键点作出规定。唯有如此,自由流动的医生们才能够获得和体制内的医生平等的待遇与保障,才有可能让他们多点执业时无后顾之忧。此外,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推行多点执业也殊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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