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切莫偏离法治轨道
前不久,东莞市政府出台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表示,医院保卫室可适当配备短棍、长棍(可制成鱼叉状)、催泪喷雾剂等带有攻击性的装备以及防刺背心等,以供危急情况下使用。这一打击“医闹”、处理医患纠纷的举措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医闹”可以看作是患方非理性维权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配备钢叉、催泪弹等攻击性装备是医方打击“医闹”、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另一种私力救济行为。这种私力救济虽有其合理和积极的地方,可以弥补公力救济在某方面可能的缺位,满足患方和医方各自的利益需求,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救济方式是建立在对法治秩序不信任和不服从基础上的,所仰仗的并非是法律的权威而是不和谐的“暴力争斗”。因此,这种救济方式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任意性,既不稳固,更不可靠,其结果往往落入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与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宗旨越来越远。
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的实施应以国家公力救济手段无法运用或来不及适用为前提;其之所以被肯定,就在于它可以补充国家公力救济之不足,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如果在公力救济可以解决的情况下,行为人滥用私权力去处理违法行为,不但会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私力救济价值的发挥。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明确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即医患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行政调节和医学鉴定,将纠纷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司法诉讼。“医闹”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延展的一种后果,对于这一“后果”,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既然现有法规制度对“医闹”行为有明确的惩处措施,医院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公力救济。东莞市政府规定“医院可配备钢叉、催泪弹等攻击性装备”的做法显然有违法治原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不符。
退一步讲,即使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或缺陷,不足以解决当前复杂的医患纠纷问题,立法部门还可以通过制定或修订法规制度进行解决。而医院若一味地采取强制和高压态势,只会饮鸩止渴,使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更加偏离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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