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 补助

南宁职工医疗互助待遇或升

2009-12-24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南宁市职工享受医疗互助的待遇今后有望得到提高,并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门槛,减轻患病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就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待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使用范围调整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新的调整政策,南宁市劳动局将在近期把有关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就可执行了。

  南宁市职工享受医疗互助的待遇今后有望得到提高,并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门槛,减轻患病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12月22日上午,南宁市就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待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使用范围调整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人员一致同意新的调整政策,南宁市劳动局将在近期把有关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就可执行了。

  职工医疗互助待遇提高

  南宁市从2001年6月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年出台《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也就随之不断提高,最终能够享受到医疗互助金的参保职工越来越少,医疗互助作用不断削弱。

  据了解,劳动部门拟调整的内容为,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分段给予支付(补助):起付额以上至 5000元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40%;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5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含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70%。

  取消《办法》中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的方法,改为不分段,只确定补助比例的计算办法。调整为: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下(含15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助)90%。

  调整后,职工享受医疗互助的待遇得到提高了,也就是说,一位城镇职工住院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依旧会按照比例给予报销,而以前需要自己埋单的进入统筹基金共付段的自付部分,以后医疗互助基金也会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


  南宁市医保中心对此进行了举例,如:某在职员工住院产生的总费用为20000元,其中个人自费部分为2000元,住院起付额需支付700元。那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调整前将按相应标准支付其14820元,个人自付为5180元。调整后,按新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支付其16106元,个人自付为3894元。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扩大

  劳动部门拟调整的内容为,将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的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可以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可持医保IC卡直接结算。

  此内容调整后,可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的门槛,也就是说调整后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可由参保人员自主决定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鼓励参保人员管好、用好个人账户资金,从而减轻参保人员在住院时的个人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同时,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的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可持医保IC卡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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