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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32县区居民明年享“平价药品”

2009-12-28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安徽省卫生厅获悉,2010年1月1日起,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按照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内选购药品,同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换句话说,这些地方的居民从明年1月1日起将享受到“平价药品”。

  从安徽省卫生厅获悉,2010年1月1日起,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按照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内选购药品,同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换句话说,这些地方的居民从明年1月1日起将享受到“平价药品”。

  据介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包括三部分药品共593种:即国家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其中,国家基本药物307种、安徽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农村基层补充药品172种和城市社区补充药品114种。

  据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12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目录》内选购药品、制定采购计划,不得违规采购《目录》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目录》中的采购价格销售药品。

  此外,对于试点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药品,省卫生厅表示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目录》中的省采购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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