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失业人员 医疗 保险

天津失业人员明年享职工医保

2009-11-26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对于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对于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失业人员中止或恢复缴费需要填写《变动名册》。

  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于每月31日前,将申请办理社保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填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卡人员情况汇总表》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到制卡中心统一办理社保卡,并负责发放至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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