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药品 零售

江西定46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

2009-09-07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江西省发改委网站获悉,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制定表虚感冒颗粒等 46 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 [2009]1705 号)

    本通知自 2009 年 9 月 5 日起执行,原公布、公示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从江西省发改委网站获悉,近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制定表虚感冒颗粒等 46 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 [2009]1705 号)

    5 日起,表虚感冒颗粒、藿香正气口服液等 46 种常用中成药在江西限价销售,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和监督。通知》内容如下: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或只制定了代表品规格价格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 通知》要求,委按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差比价计算办法等,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备注栏 ” 注明 “ △ ” 今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 “ 备注栏 ” 注明了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的为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 GMP 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在采购附件中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价格不在本通知中下达,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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