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机构

黑龙江将规范医疗机构通用名

2009-08-25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校验。通知特别要求,要规范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允许医疗机构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

    据了解,黑龙江省将进一步实施负性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对不良积分达到或超过一定分值的登记机关将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校验。通知特别要求,要规范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允许医疗机构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

    通知要求,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 3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管理混乱及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提前对其进行校验。校验中,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 “ 黑龙江 ” 全省 ” 省 ” 东北地区 ” 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 “ 中心 ” 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识别名称中含有 “ 中心 ” 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 “ 红十字会 ” 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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