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救助

天津明年起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

2009-08-05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将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00元。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中,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平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平安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局部再依照下列规范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 10 万元,其中 3000 元以下局部救助 20 %, 3001 元至 6000 元部分救助 30 %, 6001 元至 10000 元部分救助 40 %, 10001 元至 20000 元部分救助 45 %, 20000 元以上局部救助 50 %。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规范,还将在上述救助规范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将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 10 %,经基本医疗平安报销后还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每人每年 200 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相关目录要求的前提下,个人负担局部可根据规范享受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 10 万元。另外,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用交纳住院押金,定点二级医院住院只需交纳 500 元押金,三级医院住院只需交纳 1000 元押金。

    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证人员,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分为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四类。

    另外,各区县还将继续做好乡村 “ 三无 ” 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市区郊区各设定点医院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市区将分别选择 2 至 4 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将分别选择 2 至 4 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 500 元,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 1000 元。每年社会平安经办机构依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城乡医疗救助将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平安卡或社会保证卡等相关证明资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医疗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由区县民政局汇总交区县社会平安经办机构结算。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自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依照每人每年 230 元的规范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 2 %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 10 %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本市将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制度,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平安基金专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医保参保救助

    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与城镇职工医疗安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安全,个人缴费局部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就诊减免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 10 %。

    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平安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 “ 三无 ” 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 200 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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