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

上海8类人医疗费“减负”

2009-08-04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证公平性,记者昨天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市医疗平安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综合减负实施方法》通知,对原先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据悉,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 ” 调整后,年收入计算规范维持不变;超越 “ 减负门槛 ” 局部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90%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提高医疗保证公平性,记者昨天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市医疗平安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综合减负实施方法》通知,对原先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通知,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逾越其年收入计算规范一定比例的局部(以下简称 “ 减负门槛 ” 按以下方法调整: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人员,减负门槛 ” 从 30% 调整为 25 %;二)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规范(以下简称 “ 最低工资规范 ” 80% 及以下的减负门槛 ” 从 30% 调整为 25 %;三)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规范 80% 至最低工资规范之间的减负门槛 ” 从 30% 调整为 25 %;四)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规范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 “ 社平工资 ” 1.5 倍以下的减负门槛 ” 从 40% 调整为 30 %;五)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 1.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减负门槛 ” 从 50% 调整为 40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规范 80% 及以下的减负门槛 ” 从 30% 调整为 25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规范 80% 至最低工资规范之间的减负门槛 ” 从 30% 调整为 25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规范以上的减负门槛 ” 从 40% 调整为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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