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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部分高校医院将成“医保定点”

2009-04-16 中国医药投资网
 

  “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这是新的医保政策的基本原则,它将徘徊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最后一类人群――大学生,纳入了医保。近日,我省发布了《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民办高校学生也可参保

  据悉,吉林省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

  有条件高校可给予补助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渠道给予资助,也可使用财政部门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帮助其参保。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参保学生还可办理商业保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中小学生待遇保障水平相一致。大学生可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基金不得挤占、挪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基金,要统一纳入高校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经办机构审核,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基金进行核算,定期相互核对账务并与银行对账。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继续实行高校包干使用的办法,资金年度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部分高校医院将成“医保定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大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统一执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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