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阳光采购 医院

重庆拟将“阳光采购”扩至各个区县医院

2009-04-01 中国医药投资网
 

  市卫生局日前公布了《重庆市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今年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非营利性医院将实现集中招标采购。这是继主城区大医院后,我市首次计划将“阳光采购”扩大到全市各个区县(自治县)。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以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仅限于在主城区大医院开展,而今年将首次覆盖全市县级医院及国有厂矿医院。除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极少量药品外,几乎所有医院临床用药品种都被纳入了招标采购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和医院将不再单独组织采购。

  据介绍,我市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旨在实现从机制上、制度上规范我市医院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进而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2年内有生产、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将被排斥在招标采购大门之外。同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等违约违规行为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将面临被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受到取消采购资格的处理。

  据悉,实现“阳光采购”后,医院所有采购品种、数量都将在重庆市医药集中采购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采购的所有环节都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解决。同时,根据药品剂型、容量、含量等区分来实现竞价,有效避免和减少药商与医院、医生“勾兑”。

  在控制药品流通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与招标的药企必须遵循最高限制报价原则,政府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品种报价均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15%)后的价格。专家表示,如此,市民对药品进入医院的价格就有了“底”,价格虚高的药品将降至合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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