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药监局 麻精药品

国家药监局推动麻醉药经营企业“洗牌”

2012-12-19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18日消息,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要求结合近年来麻精药品需求总量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进行调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18日消息,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出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要求结合近年来麻精药品需求总量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进行调整。业内人士表示,流通环节的进一步规范,将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发挥规模优势,提升跨区域经营能力和提升盈利水平。

  经营分散现状有望扭转

  国家药监局表示,早在2006年,便公布了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布局,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区域性批发企业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履行供药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个别地区区域性批发企业数量多,经营过于分散。对此,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确保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逐步打破地区界限,促进适度竞争,改善供药环境,更好地为满足医疗需求服务。

  国家药监局表示,各省将根据申报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在布局批发企业时,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近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年均消费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可设立不超过2家;其他设区的市如需设立的,应不超过1家,对交通便利、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能够安全配送并保证供应的,可不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

  高壁垒保障企业盈利

  了解到,麻醉药生产和经营都是药品市场中的高壁垒领域。在供给端,主要品种的原料药企业只能有1-2家,麻药单方制剂生产企业有1-3家,复方制剂同品种定点生产企业有1-7家;在流通环节,目前全国只有3家麻药一级经销商,分别是国药股份、上海医药和重庆医药;在医院终端,麻醉药不实行招标制度,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时,需凭审批的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业内人士表示,麻醉药经营的进一步规范,将促进行业龙头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提升。由于我国麻醉药市场基数低,成长性较好,手术量的不断增长将成为麻醉药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

  上市公司中,人福医药的麻醉药产品销售保持平稳增长,其主打的芬太尼系列产品等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垄断地位;恩华药业和恒瑞医药的麻醉药的市场规模也在扩大;而随着政策的支持,羚锐制药等中药类上市公司介入了透皮贴剂类麻醉药品,丰富了产品形态并扩大了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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