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救助试点

四部委下发意见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今年试点

2012-03-14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下发的试点意见,各省(区、市)可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试点地区的选择将根据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基础、基金收支和结余、重特大疾病分布情况、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和相关保障制度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主要探索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和监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发挥各项保障制度作用等。

  该意见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意见提出,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各省(区、市)可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在费用结算方面,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相关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要求,要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既要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又要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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