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保药品

医保药品将在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加价

2012-02-15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在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屡遭媒体曝光之后,据悉,国家发改委近期向企业派发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流通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业内人士称,新《办法》原则上有助于降低医疗机构对高价药的偏好

  在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屡遭媒体曝光之后,据悉,国家发改委近期向企业派发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流通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医保药品实行差别化加价

  据悉,该《办法》的适用药品范围为政府定价的药品,即医保药品,但不包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物、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

  在药品流通环节,该《办法》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原则实行上限控制,其中,10元以下药品的差价率最高,不高于30%;2000元以上药品则不高于185元。这与2010年《药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类似。

  在医疗机构销售环节,不同于以前医院统一按15%加成,《办法》规定不同药品实现差别化加价政策,即视药品价格区间不同,加价率有差异,20元以上的药品加价均有所降低。

  具体为医疗机构购进价格在5元以下的,差价率不高于25%;5元~20元的,差价率(额)为不高于15%再加0.5元;20元~100元的,差价率(额)为不高于10%再加1.5元;100元~500元的,差价率(额)为不高于8%再加3.5元;500元~1000元的差价率(额)为不高于6%再加13.5元;1000元以上的差价额为不高于73.5元。

  《办法》还要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每年4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同时上传经销合同、完税凭证等证实出厂价的真实性;该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能否如期实施尚待观察

  一位资深医药行业分析师表示,该《办法》与2010年《药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一致,不过上次的征求意见稿时过一年半尚无进展,该《办法》的实质推进暂时也难以预见。不过,尽管该项政策可能很难实施,但是在短期内会对相关企业的经营思路造成干扰。

  具体而言,拥有自有销售团队的企业、麻精类药品生产商、疫苗企业以及不在医保范围内的高价新药生产企业,如单抗类、替尼类药品生产企业受到该政策的影响较小。

  申银万国最新的研究报告则认为,本次发布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具体细节尚需各省出台实施细则加以明确,能否如期实施尚待观察。

  我国医疗机构偏好高价药核心在于“以药养医”的制度设计。虽然针对医疗机构的定价原则有助降低医疗机构对于高价药的偏好,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疗机构的取向,因为医院日常运行成本难以合理补偿,医院仍有动力“高价药、大处方”,最终药品价格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靠取消“以药养医”制度。

  申银万国同时表示,该《办法》如果实施,将对药品流通环节“底价销售”模式造成实质性冲击,“底价销售”模式面临转型,医药流通行业有望加快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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