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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基层医院药品“三统一”宝鸡榆林试点

2009-06-11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要实现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医改的好处。”昨日,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启动。“三统一”工作先在宝鸡和榆林试点运行,取得经验后,将于明年年初在全省铺开。

  “要实现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医改的好处。”昨日,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启动。“三统一”工作先在宝鸡和榆林试点运行,取得经验后,将于明年年初在全省铺开。



  启动会议上公布了7月1日起实行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副省长郑小明在会上说,实行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就是要减少药价的虚高成分,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郑小明要求,试点城市和有关部门重点是要做好统一配送的相关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选择2~3家配送企业。

  郑小明提醒有关地市负责人:试想一下,一个市有多少个县,一个县有多少乡、多少村,“如果公司选不好,就等于把自己给害了!相关药品不能配送到位,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及负面影响,需要综合考量清楚。”

  面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郑小明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处理解决,这既是能力的体现,也是责任心的体现。

  他山之石

  宁夏实行“三统一”药价平均降40%

  宁夏从2006年开始实行药品“三统一”模式,药价平均降幅达40%,部分品种降价幅度达到90%。此次全国新医改基本药物推行模式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宁夏的成功经验。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想真正实现药价下降,必须做到三点:一是保证这些降价药能进医疗机构;二是保证医生都能在处方中开这些降价药;三是保证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比药店便宜。要做好以上三点并不容易,宁夏招标服务局药品招标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宁夏三年来因为药品采购执行的问题,被免职或撤职的市、县相关领导不在少数。

  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教授李宪法认为,改革的同时,也要注意解决随之而来的利益导向、合理用药等问题。 据《中国财经报》L輦0〇

  公务人员

  监督不到位轻则警告重则开除

  昨日,省政府公布了《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成立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机构的;(2)未指定具体措施,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不力的;(3)工作推诿、扯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解决的;(4)对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

  监察、卫生、工商、药监、物价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给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不及时的;拒绝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

  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未拟定《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的;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监管不力的;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不进行处罚的等;

  工商部门: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处不力的;拒绝受理关于违反合同的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

  药监部门:对中标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不进行认定的;药品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的;拒绝受理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

  物价部门:价格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拒绝受理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或者处理缓慢、消极的。

  配送企业

  有商业贿赂行为可取消资格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1.中标企业违规行为:不按约定的药品品规、价格供货,擅自停止供货或供货不及时。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取消中标资格、禁止其两年内进入药品“三统一”市场。

  2.配送企业违规行为:配送药品与中标药品不符的;配送近效期(指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药品,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的;配送不及时;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销售的;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未达到95%的;出现商业贿赂影响公平竞争等行为。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取消配送资格。

  3.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从非统一配送渠道申购中标药品,或者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工作人员收受配送企业、中标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

  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4.药品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三统一”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会议上,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医药购销的占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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