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明起实行“禁语”

2009-05-19 中国医药投资网
 

  记者近日获悉,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审议通过,将于本月20日起施行。新标准规定,今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识别是否为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

  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新标准还禁打专家旗号,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新标准规定,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表示功效的断言等;不得使用类似“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用语;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出现“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用语;不得明示或暗示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不允许怂恿购买使用用语,“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也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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